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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
供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日期:2015-06-03  字体:   双击滚屏

鲁招考委〔2015〕5号

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我省对高考加分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论证,提出了调整意见,经报教育部备案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一)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类专业招生。

  (二)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三)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四)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五)取消见义勇为和先进劳模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到省、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见义勇为考生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二、保留和完善的加分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具体加(降)分项目和分值是:

  (一)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三、执行时限及相关政策

  调整高考加分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的加分政策,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但加(降)分分值调整为5分。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执行至2016年,2017年取消。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工作管理,严格考生加分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要加强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所有加分考生信息均须经考生所在中学、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考试院招生管理平台多级进行公示。

  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考试或录取的资格;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年4月9日